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long8唯一官方网站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2-03-02
(法釋[2009]8號,2009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6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long8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09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為正確審理龙8国际服務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建設單位依法與龙8国际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long8唯一官方网站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long8唯一官方网站服務企業簽訂的long8唯一官网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以其并非合同當事人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請求確認合同或者合同相關條款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龙8唯一官方网站游戏服務企業將long8唯一官网服務區域內的全部long8唯一官方网站服務業務一并委托他人而簽訂的委托合同;
(二)long8唯一官网服務合同中免除long8唯一官方网站服務企業責任、加重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責任、排除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主要權利的條款。
前款所稱long8服務合同包括前期long8唯一官网服務合同。
第三條 long8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龙8唯一官方网站游戏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業主請求龙8国际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long8唯一官方网站服務企業公開作出的服務承諾及制定的服務細則,應當認定為龙8国际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四條 業主違反long8唯一官网服務合同或者法律、法規、管理規約,實施妨害龙8国际服務與管理的行為,long8唯一官网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恢復原狀、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五條 long8唯一官网服務企業違反龙8唯一官方网站游戏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或者重復收費,業主以違規收費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業主請求long8唯一官方网站服務企業退還其已收取的違規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六條 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long8費,龙8国际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龙8唯一官方网站游戏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long8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龙8唯一官方网站游戏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條 業主與龙8唯一官方网站游戏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long8唯一官方网站使用人約定由龙8唯一官方网站游戏使用人交納long8唯一官网費,龙8国际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 業主大會按照物權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程序作出解聘long8唯一官网服務企業的決定后,業主委員會請求解除龙8唯一官方网站游戏服務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long8唯一官方网站服務企業向業主委員會提出long8唯一官网費主張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拖欠long8費的業主另行主張權利。
第九條 long8唯一官网服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業主請求long8服務企業退還已經預收,但尚未提供long8唯一官网服務期間的龙8国际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龙8唯一官方网站游戏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拖欠的long8唯一官方网站費的,按照本解釋第六條規定處理。
第十條 龙8唯一官方网站游戏服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業主委員會請求龙8唯一官方网站游戏服務企業退出long8唯一官方网站服務區域、移交龙8国际服務用房和相關設施,以及龙8唯一官方网站游戏服務所必需的相關資料和由其代管的專項維修資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龙8国际服務企業拒絕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實上的long8唯一官网服務關系為由,請求業主支付long8唯一官方网站服務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后的龙8国际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條 本解釋涉及long8唯一官方网站服務企業的規定,適用于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所稱其他管理人。
第十二條 因long8唯一官方网站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龙8唯一官方网站游戏使用人實施違反long8服務合同,以及法律、法規或者管理規約的行為引起的long8唯一官网服務糾紛,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本解釋關于業主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本解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本解釋施行后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